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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修正「海岸地區範圍」暨公告文1份,請貴所配合張貼轄內各公告欄及村里辦公室周知(公告文請貴所自行影印)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8/8/27
發文日期:2018/8/27
發文字號:府城都二字第1073607491號
主旨:檢送修正「海岸地區範圍」暨公告文1份,請貴所配合張貼轄內各公告欄及村里辦公室周知(公告文請貴所自行影印)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內政部107年8月3日台內營字第10708121602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海岸管理法第5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,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,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,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分別公開展覽;其展覽期間,不得少於30日,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、新聞紙,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;其變更或廢止時,亦同。
三、本案修正「海岸地區範圍」,經內政部營建署107年6月22日召開研商會議會商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,並經內政部107年8月3日修正公告。
四、本案公開展覽期間自民國108年8月30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,請貴所配合張貼轄內各公告欄及村里辦公室周知。
五、本案公告文請逕自雲林縣網際網路城鄉發展資訊服務網(http://urbangis.yunlin.gov.tw)下載及閱覽。另修正「海岸地區範圍」請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(http://www.cpami.gov.tw)之「首頁/營建署家族/綜合計畫組/海岸管理專區/四、海岸地區範圍」內下載。
六、副本抄送本府行政處,請將本案公告文(詳附件)登載於縣公報。
正本:雲林縣麥寮鄉公所、雲林縣台西鄉公所、雲林縣四湖鄉公所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
副本:內政部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、雲林縣政府農業處、雲林縣政府地政處、雲林縣政府計畫處、雲林縣政府工務處、雲林縣政府水利處、雲林縣政府文化處、雲林縣政府行政處、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處
附件:
  • 內政部公告文